关于《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函
致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珠海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21年01月15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一】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条第【1】款规定:【“(1)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与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对《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作如下变更:
《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原条款: 份额锁定期:180天;
现条款: 份额锁定期:不设置;
位置: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第(一)条“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第(2)款“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及时间”
特此函告
珠海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