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行税收政策相关内容的公告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文件规定(以下统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正在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有六只,分别是瑞丰汇邦1号私募投资基金、瑞丰汇邦信达澳银瑞富1号证券投资基金、瑞丰汇邦小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瑞丰汇邦佩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瑞丰汇邦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瑞丰汇邦嘉应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且应当适用上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本基金管理人已经根据对有关税务政策的理解向基金的托管人或外包服务商确认有关基金的增值税处理方案(含会计核算、估值和增值税应税判断),确认我司有关基金符合缴纳增值税应税的行为主要有(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应缴增值税为基数按照7%、3%和2%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城建附加、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从私募基金财产中进行扣付缴纳):
1、贷款服务利息收入;
2、封闭式基金转让差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个股期权/商品期货期权转让差价;
3、投资标的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均极少涉及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投资,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大量涉及该等投资行为。本基金管理人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为股票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股票股息分红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增值税免税或非应税范围,并已向各基金托管人或外包服务商确认该会计核算和增值税处理方案,所以增值税政策的新实施不会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的投资收益、费用和税务成本造成显著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郑重向各位投资人提示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开始实施带来的以下列明及未列明的风险:
1、若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基金产品托管人或基金服务商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与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中提及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不一致,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和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照法定税率计提和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并因此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2、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基金产品托管人或基金服务商出台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案,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和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照法定税率计提和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并因此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3、本基金管理人改变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和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照法定税率计提和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并因此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基金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本公告信息不一致的,相应内容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如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及其适用方面出现新的进展和变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和权利造成重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进行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或沟通。
特此公告,请知悉。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支持和信赖!
深圳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