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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需了解的私募基金常识和基本法律规定
在私募基金领域,很多人会迷失在复杂的专业术语中。“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三个概念常常被混淆。
1.1.1.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 号,下称“《私募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1.2. 专业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 号,下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1.1.3. 普通投资者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或者“AMAC”)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 号,2017 年 07 月 01 日实施,下称“《适当性实施指引》”)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1.1.4. 当然合格投资者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当然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仅《私募基金监督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管理办法》”)列举了哪些投资者属于“当然合格投资者”类型。前述规定列举的投资者范围略有不同,具体请详见下表:
《私募基金监督办法》《募集管理办法》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
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以目前的私募基金备案实践,对于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基金业协会采取的是《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募集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及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这两类投资者的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但《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募集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募集流程。我们将在本文第1.4 部分阐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第 6.2 部分阐述合规募集流程。
给投资者的 Tips:
ü 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前,先确认自身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如果不满足,则不应购买任何私募基金产品。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则需进一步确认自身属于哪类投资者,以及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募集流程。以目前的私募基金备案实践,对于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基金业协会采
取的是《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此外,《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 号,下称“71 号文”)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71 号文的前述规定增加了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我们理解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实践,也将按照 71 号17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文的规定调整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范围。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募集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及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这两类投资者的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但《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募集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募集流程。我们将在本文第 1.4 部分阐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第 6.2 部分阐述合规募集流程。
给投资者的 Tips:
√ 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前,先确认自身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 如果不满足,则不应购买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 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则需进一步确认自身属于哪类投资者,以及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募集流程。
1.2. 不保本保收益
依据现行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禁止在募资时向投资者承诺或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保本保收益安排。《私募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年 12 月 23 日发布,下称“《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71 号文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结合目前的监管及实践情况,构成保本保收益约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合同或推介资料中存在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3)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4)采取发行等方式,使得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
(5)私募基金产生亏损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变相保本保收益;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等保证,变相保本保收益。
给投资者的 Tips:
√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时应清醒地意识到投资有风险,秉持“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原则,警惕私募基金管理人任何直接或变相的保本保收益安排。
√ 包含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增信措施存在双重风险:其一,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其二,大多数保本保收益安排最终无法实现。
1.3.IRR 与 DPI
私募基金作为一个起源于美国的行业,有很多特定的专业词汇。如果对于专业词汇的含义没有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很难做出理性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资的时候,经常会向投资者出示其在管基金的 IRR,以证明其投资能力。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系指内部收益率,指在一定时期内,使各笔现金流的折合净现值为零 (NPV=0) 的收益率,以估计潜在投资的获利能力。IRR 的典型特征在于其考虑了资本的时间价值,是目前私募行业普遍采用的业绩评价指标。某位基金业著名人士在一次公开演讲时曾提到,“今天如果你问一家基金的 IRR 水平,大家会特别爱回答。但有一个数字大家都不爱回答——就是5DPI,你回来了多少现金?”DPI(Distributions to Paid-In Capital)系指变现倍数,DPI 指投资者已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和已实缴出资之间的比例,DPI 能够清晰反映投资者的现金收益情况。DPI 等于 1 代表投资成本已收回;大于 1 说明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小于 1 说明未收回所有成本;DPI 为 0,意味着没有任何已分配回报。IRR 衡量私募基金业绩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 DPI 目前也已成为衡量
私募基金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给投资者的 Tips: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其 IRR 的数字时,别忘记了解一下 DPI。
1.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4.1. 法规的基本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颁布《关于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4 号),规定《适当性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业协会于 2017 年 06月 28 日发布《适当性实施指引》,于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
1.4.2.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定义
《适当性实施指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
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简言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指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能力及风险承受情况后,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1.4.3. 专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结合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其次,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
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并非不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是考虑其投资知识及经验、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适当性实施指引》的规定,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专业投资者不像普通投资者一样受到特别保护。
1.4.4. 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C2、C3、C4、C5 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 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 C1 型(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1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 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 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 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1 型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2-C5 型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 R5 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给投资者的 Tips:
√ 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份额前,应了解自己的投资者类别、拟购买的私募基金风险等级及募集机构应对其履行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及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后,再决定是否投资该私募基金。
√ 凡是未履行 / 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基金一开始就不是合规的
基金,其后期的风险也可以想象。
1.5. 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
1.5.1.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私募基金监督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5.2. 自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 23 号,下称“《证券投资8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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